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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念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貝美股份有限公司、劉德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3,314,400元之帳款明細,需能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6日聲請狀附表2筆「債權本金」之證明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聲請狀附表各筆「債權本金」金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