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劉念庭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德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