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81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瑞集腦神經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相對人之本金數額,究為新臺幣(下同)116,550元?抑為116,515元?若為前者,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如為後者,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7日聲請狀第一項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其標的金額載「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與第二項事實理由之計算式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報相對人瑞集腦神經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與何人為「連帶」給付?如
非連帶給付,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三、請提出相對人瑞集腦神經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四、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
所載之「香山財神廟光明燈銷售專案」之合約(如契約書、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