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7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勁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係聲請本金加計利息,則請求標的欄位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11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