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87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11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