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90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林樵泓
鍾秀紅
一、債務人林思雨、林樵泓、鍾秀紅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林思雨、林樵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905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5905號)
(一)緣債務人林思雨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東南科技大學、東南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林樵泓、鍾秀紅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10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
暨約定事項,共 11 份,金額總計 170,02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3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林思雨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149,61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樵泓、鍾秀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