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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廣(兼王德昌之繼承人)、張純端(兼王德昌之繼承人)、王文傑(即王德昌之繼承人)、王文芸(即王德昌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王文傑、王文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德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文廣、張純端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王文傑、王文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德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文廣、張純端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