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文廣(兼王德昌之
繼承人)、張純端(兼王德昌之
繼承人)、王文傑(即王德昌之繼承人)、王文芸(即王德昌之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標的是否為「
債務人王文傑、王文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德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文廣、張純端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暨債務人王文傑、王文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德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文廣、張純端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