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9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庚欣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鐘綻綸(原名鐘桭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以定管轄法院,而不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之規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庚欣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鐘綻綸(原名鐘桭倫)核發支付命令,雖兩造訂立之經銷合約書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相對人庚欣系統科技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板橋區,鐘綻綸(原名鐘桭倫)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皆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