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97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敦年中山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敦年中山社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或
主管機關准予主任委員就任報備函文影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含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二、請說明「113年07、08月份服務費用差額
暨管理服務費用」6300元及「駐衛保全服務費用」34650元如何計算得出?並應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