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13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