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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5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琮翰、林鈺娜、鄭洋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48條亦有明文,故台端請求之標的是否為「債務人鄭琮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11,79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鄭琮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鈺娜、鄭洋蒝連帶清償之。」,如是請向本院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