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25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世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琮翰、林鈺娜、鄭洋蒝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民法第748條亦有明文,故台端請求之標的是否為「
債務人鄭琮翰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11,79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鄭琮翰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鈺娜、鄭洋蒝連帶清償之。」,如是請向本院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