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14年5月16日
聲請狀附件三之薪資單「清晰放大版」,並應就所主張之相關事實明確標記依據。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薪資、特休工資、
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分別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個別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
三、請提出相對人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內容需記載
法定代理人姓名、護照號碼,及其法定代理人現於我國境內之
住所或
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