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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倫凱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14年5月16日聲請狀附件三之薪資單「清晰放大版」,並應就所主張之相關事實明確標記依據。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薪資、特休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分別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個別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
三、請提出相對人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內容需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護照號碼,及其法定代理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