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宏昱交通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宏昱交通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應由聲請人持本裁定向公司登記地之政府機關提出聲請)。
二、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宏昱交通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可辨識公司名稱之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三、請敘明請求給付加班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加班費用9727元係如何計算進行說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釋明資料,如公司之加班費計算規則及加班時數證明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