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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立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有雙方姓名簽章之承攬契約等)。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立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