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36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聿瑋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雇傭關係僅存在於聲請人與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構思公司)之間,張聿瑋僅為構思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聲請人應更正
聲請狀。
二、提出相對人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張聿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陳明積欠之2個月工資及
資遣費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