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徐大庸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婕羚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038,442元,及其中新臺幣57,914,159元,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6943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0000000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000000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