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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許銘修  
相  對  人  
債務人    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義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雅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肆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