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陳威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政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政逸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已交付借款金額予相對人之證據(如匯款紀錄等)。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