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44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二)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