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48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胡翔雲
一、債務人林圳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第一項給付、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林圳基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胡翔雲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
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