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59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參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