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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9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成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參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