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林育樟(即林許雲鈺之繼承人)
林倩穗(即林許雲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許雲鈺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許雲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