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64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城鄉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城鄉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新臺幣2,693元之計算式及其釋明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23日
聲請狀所附之聲請費用明細單,其上方
所載之「出差費用-七股案 2,693元」與附件國內出差旅費報表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