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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相  對  人  
債務人    方祺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參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415元
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
002
新臺幣596117元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415元
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9%
002
新臺幣596117元
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66%

附件: 
(一) 緣債務人方祺霖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債務人自114年3月2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二) 緣債務人方祺霖於民國112年6月1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4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三)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