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1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國顯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僱傭關係應存在於聲請人及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相對人楊國顯僅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請陳明聲請人得對相對人個人請求之依據,或改列公司為相對人。
二、提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楊國顯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工資、
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