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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1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聚祿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賈文中  
相  對  人  
債務人    岩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捌仟伍佰伍拾參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