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2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峰丘股份有限公司、徐光信、孫啟哲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峰丘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徐光信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孫啟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合約書、收據)。
四、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06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