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2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瑞集腦神經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擇一陳報)。(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26日
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1月5日、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未
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香山財神廟光明燈銷售專案」之合約(如契約書、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