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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皓(即林明條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方皓(即林明條之遺產管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