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27日
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關於114
年4月薪資應為新臺幣20,407元,請具狀更正債權金額。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預告工資、未休特休補償費、
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