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預告工資、
資遣費數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又
聲請狀並無
資遣費之計算方法與證據及所附之表格無法清楚顯示上方記載之日期及數額,該部分亦有補正必要,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