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5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周繼志
相 對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49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新臺幣2,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240元,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1,5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