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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8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詩涵即名丞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1740元之計算式,並就各筆債權數額提出釋明文件。
二、提出清晰之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獨資商號名丞工程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