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潤國際公司)租用電信設備,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3,000元,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福潤國際公司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破產,
按破產債權
非依
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
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
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
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
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
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
參照)。故本件聲請,非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