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84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歐力亞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歐力亞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林媚嬌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求標的是否為「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77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