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蘇剛邦、蘇中南、許蘇惠如、蘇幸英、蘇欣美、廖蘇如玉、蘇和己、蘇和林、謝蘇月梅、楊蘇瑞梅、蘇清梅、蘇香梅、吳蘇梅英、蘇春梅、蘇美玲、李香蘭、賴美伶、蘇鄭永珠、蘇湘琳、蘇馮桂蘭、蘇光勇、蘇齡玉、蘇招玲、蘇維國、蘇鈺婷、蘇湘雲、蕭威麟、蕭莉莉、蕭華玉、李海南、李俊雄、李惠珍、李姿蓉、林佳蓁(原名林蓁榛)、林資崎、許佑華、許佑銘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明各個相對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