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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剛邦、蘇中南、許蘇惠如、蘇幸英、蘇欣美、廖蘇如玉、蘇和己、蘇和林、謝蘇月梅、楊蘇瑞梅、蘇清梅、蘇香梅、吳蘇梅英、蘇春梅、蘇美玲、李香蘭、賴美伶、蘇鄭永珠、蘇湘琳、蘇馮桂蘭、蘇光勇、蘇齡玉、蘇招玲、蘇維國、蘇鈺婷、蘇湘雲、蕭威麟、蕭莉莉、蕭華玉、李海南、李俊雄、李惠珍、李姿蓉、林佳蓁(原名林蓁榛)、林資崎、許佑華、許佑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明各個相對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