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86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富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義賢
戴士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53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