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北意露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北意露投資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
所有權人台北意露投資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3」,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查
聲請狀陳述聲請人社區規約於113年1月20日修訂,改以未繳金額之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故111年8月1日至112年?月31日共計17期之管理費應增收利息4369元等語。
惟查
系爭規約未有溯及收取之約定,請說明溯及請求之
法律上依據何在,並應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如不能提出,並應陳報是否撤回該部分請求?
四、聲請支付命令,應就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之,並提出可供法院即時審查之證據。倘已提出前項之釋明資料,請就聲請人於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第三項第(一)點
所載之「111年8月1日至112年(?月)31日共計17期之管理費利息結算至114年4月30日,共計新臺幣4,369元」主張說明計算式為何,並另行提出釋明資料;如不能提出,亦應陳報是否撤回該部分請求?
五、依
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聲請人依照下方範例重新陳報欲請求之本金。
範例: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___元,及自民國_年_月_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