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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蔡宗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因聲請狀並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法與證據,故有補正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