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楊國顯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114年4月及5月薪資、
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