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91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多元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督促程序適用之,
合先敘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薪資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因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並無聲請人公司章,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經聲請人
簽名或蓋章之
聲請狀正本,該裁定於同年7月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則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