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1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宸鋒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多元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督促程序用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薪資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並無聲請人公司章,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該裁定於同年7月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則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