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楊建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丞軒、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以交付借貸款項為成立要件,請提出足資釋明已交付所貸款項予相對人之證據(如匯款紀錄等)。
二、請提出相對人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