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丞軒、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以交付借貸款項為成立要件,請提出足資釋明已交付所貸款項予相對人之證據(如匯款紀錄等)。
二、請提出相對人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