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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務人    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怡婷(原名王怡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怡婷(原名王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70,500元,及自民國
    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件: 
    (一)相對人等為聲請人之收單特約商店 及特約商店負責人,與聲請人簽訂收單特約商店約定書,依約相對人得以聲請人提供之簽帳端末機自動處理每筆持卡人簽帳交易並接收顯示授權碼完成收款及退款程序,且得接受持卡人使用網際網路進行刷卡交易。陸續執行交易後產生2,826,005元之退貨交易款應返還聲請人,相對人等陸續清償555,505元,113年12月4日最後一次償還5萬元後即未再支付,也無來帳請款可供抵扣,尚餘新臺幣2,270,500元經執行簽帳交易(退貨刷退)應返還之款項,聲請人多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雙方特約商店約定書第四條第七項、民法第203條,請求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前述金額,及自最後一次清償日之翌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