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黃柏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朵拉傳藝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提出相對人潘朵拉傳藝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阮博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工資、資遣費、業績獎金之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