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潘朵拉傳藝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潘朵拉傳藝有限公司積欠薪資、
資遣費及業績獎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薪資單等相關資料,有命聲請人提出釋明資料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積欠之薪資、
資遣費及業績獎金之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該裁定於同年6月20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雖於114年7月4日提出
陳報狀,陳明相對人已失聯,無法取得相關資料,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