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8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是否請求利息,並依照以下範例更正請求聲明。(
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如經約定,週年利率最高應為百分之十六)。
範例: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___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