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環澎三風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本件相對人為「環澎三風能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補正狀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為「環澎一風能股份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本件相對人環澎三風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