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逸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72,21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