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4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竹城福和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師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大師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式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