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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4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竹城福和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師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之主任委員有無變更?如未變更,應提出現任主任委員仍在任期內之證明(如規約),如有變更,應由最新主任委員具狀聲明承受本件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